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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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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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辽宁、河北、河南、黑龙江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获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不断提升国家质检中心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按照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部署,国家认监委根据2014年专项监督检查计划,部署开展2014年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全面自查”和“抽样现场检查”相结合的专项监督检查,查找国家质检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升国家质检中心遵纪守法运作的意识,严格国家质检中心行为规范,不断提升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管理的质量。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

  1.各国家质检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查表见附件1),并按时将自查表报告国家认监委。自查内容包括国家质检中心的法律地位、遵纪守法状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经营运行状况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2.根据国家产品质量分析需要,请国家质检中心提交《国家质检中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见附件2),报告内容包括国家质检中心承担检验任务类别、所检产品的质量发展现状及分析等,为国家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和监管提供参考。

  (二)现场检查(分国家认监委直接组织检查和委托部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两方面)

  1.国家认监委直接组织检查:抽取10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自查表”涉及的内容为基础,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2.委托部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委托上海、辽宁、河北、河南、黑龙江省五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辖区内共计5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与国家认监委直接组织检查的内容一致,检查时间由五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安排。

  现场检查方式为飞行检查,检查组提前1天通知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

  三、时间安排

  2014年度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5月开始,11月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组织部署(5月)。国家认监委组织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自查(5-6月)。各国家质检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三)现场检查(6月-9月)。国家认监委和5个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选派资深专家组成现场检查组,对有关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四)结果上报(10月)。各现场检查组、五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0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五)通报检查结果(11月)。国家认监委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及结果处理

  (一)各国家质检中心应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表》和《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上报国家认监委。逾期不报的,视同未完成自查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今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上海、辽宁、河北、河南、黑龙江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5月30日前将对辖区内相关国家质检中心监督检查的计划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监督管理处备案,并在安排检查过程中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进行沟通。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突出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认监委将在通报中予以表扬。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认监委将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暂停资质乃至撤销授权的处理措施并公布。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委托五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的现场检查)不得由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自查表》、《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及各检查组监督检查报告上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监督管理处(100088)

  联系人:李璇;张世鹤;谢澄。

  电话:010-82262672、82262767、82262771

  邮箱:sy***@cnca.gov.cn

  附件:1.2014年度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

  2.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有关附件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的“最新通知”中下载)

                                                                                    国家认监委

                                                                                   2014年5月7日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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